當初創立這個部落格的目的,是要讓住戶及管委會有另一個交換意見的管道,藉由大家的意見分享來讓社區管理能變得更好..

無奈屢見不理性甚至人身攻擊的發言,故在此鄭重告知,任何公開且針對性的謾罵及言語攻擊行為,都可能構成毀謗罪及公然侮辱罪,

當事人有權保留法律追訴權,您的上網位置在痞客邦都有電磁紀錄,只要當事人報警,電信警察會要求痞客邦提供相關的紀錄協助偵辦,

故本人仍是歡迎任何一位朋友或住戶,若您有任何的寶貴意見要提供給管委會,可以透過這個平台反應或者直接反應給管委會辦公室,

任何不理性的留言,希望您按下發送的按鈕前,可以三思而後行

 

淡水小城第20屆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鄭孟堯 敬上

 

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事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在網路上誹謗他人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
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

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
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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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因本人於2014.11.30就到上海工作了..

在上海工作的期間,因對岸不友善的網路環境,

導致我許多台灣的網站是連結不上的,當然也包括淡水小城的部落格,這是相當遺憾的..

我雖於2014.12.19回台灣了,但不幸的生病了,所以也無法在這幾天抽空回覆日前各位的留言..

我即將於2014.12.30再次飛往上海,這次可能一待就會是一個月以上了,總之下次回台灣的時間還不一定...

若各位有任何寶貴的意見,可以發EMAIL給我, cyrus1220@yahoo.com.tw

或者直接打電話到管委會辦公室, 2629-2855

 

淡水小城第20屆管委會 副主委 鄭孟堯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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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由淡水一信代收,有以下繳費方式

1.淡水一信帳戶,自動轉帳扣繳,免手續費

2.其他銀行,自動轉帳扣繳,初次須核印費50元,需手續費

3.7-11,全家,OK,萊爾富繳費,免手續費(手續費由物業公司每月提供的2000元支付)

4.實體ATM或網路ATM轉帳,跨行轉帳需手續費,或使用一信提款卡在非一信提款機轉帳,亦需手續費

5.實體ATM或網路ATM轉帳,使用一信提款卡在一信提款機或一信網路ATM轉帳,免手續費

6.一信以外的銀行或郵局匯款,需手續費

7.一信各分行臨櫃繳費,免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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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F棟住戶反應小公電費用過高的情況,檢修結果如下:

1.過去維修時,線路接錯造成反轉,運轉聲音過大,造成噪音。

2.逆止伐故障,水會作無效打水,強力耗電。

日前請廠商來看過,建議要更換馬達,但因為費用過高,管委會決定找其它的廠商再來會勘。

今早8:30廠商已來會勘,主委全程陪同了解狀況,並於下午已維修完畢。

今天維修後,請F棟住戶注意一下未來電費單小公電部份是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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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委由管委會協助出租102巷B2及136巷B4各一個車位,租金每月3000元,有意承租者請洽管委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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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晚上管委會已請「天下」及「聯安」到辦公室來做簡報,由於管委會採的是「最有利標」,即綜合各項評比後,由這兩家中決定一家,委員會近日皆在跟兩家物業公司確認一些合作細項的內容,必須確保服務內容、支付費用等等皆能符合社區的需求,才會做出最後的決定,這幾天即會有結論,並進一步進行合約的簽訂,管委會到時候會再張貼公告說明,目前預計物業公司進駐社區的時間,暫時訂在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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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陸續有住戶向管委會反應,鄰居在走廊放置鞋櫃、利用每層樓的公共花台種植私人盆栽、在樓梯間囤放資源回收物品等等,為避免破壞住戶間的和諧,管委會特此公告,請住戶秉著互相尊重的原則,勿將私人物品放置於公共空間,此公告半月內為勸導改善期,勸導改善期後,管委會將逐層清查公共空間遭佔用的情事,若仍有發現將拍照存證,並責請主管機關裁罰。

 

法規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第49條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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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小城管委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社區實施子車清運垃圾方式已滿1個月,多數住戶皆能配合垃圾分類,管委會感謝住戶配合,唯少數住戶仍會亂丟垃圾或廚餘,譬如將使用過的衛生紙及尿布丟到紙類回收桶,廚餘放置在地上或垃圾子車裡,常常有住戶反應一些狀況,故管委會將在社區引進物業管理後,針對住戶反應有人亂丟垃圾或廚餘的情況落實稽核,只要查證屬實,管委會將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將亂丟垃圾的影像放大後公告在目前的垃圾子車旁。希望各位住戶能共同維護淡水小城的環境整潔,支持且落實垃圾分類。

以下是住戶23日反應136巷紙類回收桶前遭放置一袋廚餘,136巷的廚餘桶在原垃圾場。這袋廚餘已倒到廚餘桶。

淡水小城第20屆管委會 A棟委員暨副主委 鄭孟堯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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