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小城社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淡二十管字第1030701號
附件:


主旨:關於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第十九屆主任委員陳○山及前總幹事鎖○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案,如說明一至三,特公告本社區住戶全體周知


公告事項: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第50條規定:「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42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前總幹事鎖○林領有公寓大廈管理事物服務人員證照於98年逾期失效(如附件1),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3年5月12日北工寓字第1030867556號函(如附件2)請本社區管理委會查復,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以同年月27日函復該局陳稱鎖員業已停止職務在案,該局於6月5日北工寓第1030979606號函(如附件3)復本社區管委會略以:洽悉。
三、惟鎖員擔任本社區總幹事乙職,直至本年6月30日離職,且未完成經管業務交接,並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第十九屆前主任委員陳○山發給資遣費(如附件4)。


淡水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第二十屆主任委員林建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淡水小城管委會 的頭像
    淡水小城管委會

    淡水小城管委會

    淡水小城管委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